三一三、中央政法委收到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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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宝安政法部门组织的安延问题专案组,在由洪虎牵头的公安干警调查清楚了贷款问题的来龙去脉后,组织了法律专家与专案组成员共同研究应对之策。

        研究来研究去,对这个案子的基本结论是有了。但是,问题是:这些民事案件是以公司的名义经多方在深圳中院调解而达成一致,由法院送达民事调解书而结案的,是生效的法律文书。那么,要终止这种法律文书的执行,用一纸申诉状写到深圳中院要求再审,便显得力度不够,还得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角度和法律的层面上达到更高的层次,请出尚方宝剑敦促法院撤销生效的民事调解书。

        会议最后决定,组织写作班子协助洪虎写成一个专案报告直呈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国家最高执法机关批示该案的后续工作。于是,专案组上下又忙开了在案头咬笔头的活儿。

        随着时间的流逝,这篇《专案报告》也在不断的增加篇幅,只见上面写着:

        关于查处安延公司诈骗问题的专案报告

        中央政法委员会:

        今年二月,我区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收到人大代表和村民的尖锐投诉与议案称:不法人员朱赤儿以建设安延汽车城为名,诈骗我区岸尾村大量财产用于银行抵押贷款,贷款到期后,他又伙同银行诱骗该村的集体公司,签订调解法律文书,致使该村村民蒙受不白之冤,上亿元村民集体财产即将流失。我区人大、政府和政法部门接到人民群众的投诉后,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迅速组织查处安延公司问题专案组。经过半年多艰苦卓绝的努力,揭开了该案神秘的面莎。现报告并请示如下:

        一、该案主犯是一个社会影响极坏,在全国诈骗数额超过二十亿元人民币的惯犯,现已被拘押。

        ……

        二、该犯伙同村委原主要干部,与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领导相互勾结,各取所需,狼狈为奸,形成了千古奇案……

        三、我们的建议和处理意见:

        ……

        四、相关证据附后。

        ……

        在相关证据的附件中,洪虎他们几经推敲,认为在报告中附上如下最核心的八大证据就可以了:

        1、湖贝金融服务社1994年6月10日的抵押合同书和1994年7月11日的担保合同书及从犯罪嫌疑人朱赤儿处取回的1994年4月13日至6月10日湖贝金融服务社发放的共1.69亿元的借据共18张,证实原借据的真实情况,说明后来的贷款借据和合同是徐东海经手办理的虚假手续。

        2、湖贝金融服务社有关安延公司在该社的帐务记录,证实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于1994年4月13日、4月27日、4月30日、5月4日、5月9日、5月16日、5月17日、6月4日共贷款8100万元,这些款项均是该公司目前在帐的4650万元抵押贷款之外的。

        3、1998年7月20日,湖贝支行出具的关于庄宇任职湖贝金融服务社总经理期间的证明,证实庄宇在任职期间所作的承诺是公司经营活动,应由其继承者湖贝支行承担民事责任。与此相适应,1998年7月4日庄宇到宝安分局监视居住期间,所作的证明材料,证实不应由岸尾经济发展公司承担75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的责任。

        4、1998年6月7日,朱赤儿在看守所的供词:岸尾公司没有理由承担7500万元的还款责任。

        5、1998年6月11日,原湖贝金融服务社信贷一部经理徐东海的证言:真正贷款的是朱赤儿的安延公司,及银行与朱赤儿合谋,以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名义办理的贷款手续是虚假的。1998年6月16日,原湖贝金融服务社信贷二部经理夏天证言:证实真正贷款的是朱赤儿的安延公司及银行与朱赤儿合谋。1998年6月23日,原湖贝金融服务社会计吴冬梅证言:证实湖贝服务社改三帐,原帐上没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记录,服务社与朱赤儿合谋。

        6、1998年7月1日、2日,岸尾村委会原负责人沈棉,岸尾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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